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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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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
不需要。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 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