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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包款需要什么憑證作為抵扣依據簡易計稅是否需要向稅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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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包款需要什么憑證作為抵扣依據?簡易計稅是否需要向稅局備案?
答復:分包款可以憑借發票扣款。如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勞務款均可憑票扣除。簡易計稅不需要向稅局備案了。
參考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參考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