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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審計內容
核心內容:破產清算審計是破產審計和清算審計的總稱。一個企業或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到對破產企業的財產和債務的清理、變現、處置的過程,期間一般為三個月,即自裁定破產日起至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止。在本文中,法律快車的小編將對破產清算審計進行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破產清算審計除對破產企業截止裁定破產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核實外,還需對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財產后的清理變現、債權的催收、債務的核實以及職工的安置進行審計和處置工作。具體來講,清算審計是對清算企業的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的清算期的清算資產負債、清算損益、清算財產分配等進行審計,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
一、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基本內容
1、企業清算開始時的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債權債務清冊和財產清單。
2、企業清算方案及實施情況,包括清算期的財產變現情況。
3、清算期清算費用的開支和損益的計算情況。
4、剩余財產存在的真實情況及分配情況。
5、企業清算結束后的資產負債是否確實存在。
二、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特點
1、企業清算必須具有按照法律法規程序的立項批文。
2、企業對債權債務清算償付的登報公告。
3、成立債權委員會確認清算的資產計價和資產分配方案。
4、企業終止經營時的會計報表及財產清冊移交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企業終止經營時的會計報表應在清算前經審計認定后才將會計報表和財產清冊移交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
5、企業清算期,由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財產進行清算后編制清算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分配表,申請清算審計。
三、企業清算審計的準則
目前,由于破產清算審計缺乏審計標準和執業程序規范,清算審計人員各行其是,無法避免隨意性,難以保證審計監督質量和效果。所以,建議有關部門盡早制定清算審計相關審計準則。在清算審計規范未出臺前,我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進入破產清算前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審計除增加《新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內容外,其他按會計報表具體審計準則及執業指南執行。
2、參與或承接破產清算,其審計目的、內容、范圍根據《新破產法》、《公司法》規范以及與法院或清算組達成的業務約定書確定。
3、破產清算年度報表或終結報表的審計除遵循《新破產法》、《公司法》及《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外》,應關注賬目是否清楚,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與合規性,還有破產清算過程中財產的處理、作價,債權清理中訴訟、催收、放棄及債務清償是否合法合規,有無流失或其他違紀違規違法問題以及投資人或債權人關注的其他問題。
《新破產法》及《暫行規定》都是針對國有企業的,其他企業破產行為規范主要是依據《公司法》第八章,會計核算與審計監督方面不可能很具體。清算辦法多半依賴企業章程規定,而這些規定的規范性、公正性很難保證。因此,維護破產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還有待破產清算法律法規及會計審計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
公司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內容: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也是破產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稱之為破產債權的清理,由于破產債權主要是法律問題,故律師在這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
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二)破產債權的審核
清算組在破產債權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核主要有:
1、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
2、破產債權的訴訟時效。
3、破產債權的形成依據。
4、破產債權的計算。
5、對破產債權的重復申報的審核。
6、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
還有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后,一般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摘要: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后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破產財產的分配、清算組的成立和破產財產的處理。
(一)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宣告破產條件,對符合破產條件的,及時宣告企業破產。宣告企業破產的條件是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
(二)清算組。清算組是由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的,在破產程序中專門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分配和清償的臨時性職能機構。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破產清算組。清算組一般由破產管理人擔任。清算組職責:接管破產企業,接收破產企業的資產、財務和文件、檔案、印章等;保護破產企業財產;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消權、取回權;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三)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企業被宣告破產時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上述破產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財產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為破產財產。
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1.雖為破產企業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財產,如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3.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3.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4.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5.所有權專屬于國家的財產,如礦藏、河流、鐵路、軍事設施、通訊設施等。但法律允許轉讓的,在履行轉讓手續后作為破產財產。
(四)破產財產的收回、處理和變現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管理人負責書面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內向破產企業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破產財產的處理方式主要有拍賣、變賣,破產財產不適于拍賣方式轉讓的,可以在分配時進行實物分配或作價出讓后將所得價款進行分配。
(五)破產費用。包括:破產財產清理、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破產企業留守人員工資、聘用清算組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清算期間企業設施和設備的維護費用、審計、評估費用、拍賣、變賣破產財產的費用等;案件受理費;債權人會議費用;催收破產企業債權所需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費用應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撥付破產費用的情況,如時間、數額等,應在卷中列清單記明。
(六)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
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
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由清算組織提出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報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破產財產須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申請破產的條件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償還能力,債權人或者公司自己就可以申請公司破產。但是很多人對于公司申請破產的資不抵債和明顯缺乏償還能力這兩個條件不能很好的界定。那么公司破產的條件到底要怎么界定呢?本文將詳細為您介紹。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一、關于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二、關于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破產宣告條件
破產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機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出現的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在債務人經營活動失敗的情況下,為公正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就必須完善相應的社會救濟制度,即破產制度。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經濟主體是多元化的趨勢。頒布于8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僅適用于國有企業,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破產的規定又過于簡單,實踐中對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宣告的實質條件在認識和理解上又各有差異,有關標準界定不明確,操作失去規范性。致債務人利用破產逃避債務的現象層出不窮,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債的,又因舉證困難等而又寥寥無幾。在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中起重要維系作用的信用關系即債務關系,無法得到正常實現。不僅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使社會經濟秩序受到了破壞。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這一規定將破產的界限限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但“虧損”一詞是經濟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現實社會中,企業虧損的原因是多樣的、復雜的。同時,一個企業虧損也并非代表其喪失信用,債務關系無法維系。概念的混亂造成實踐中往往把“嚴重虧損”直接理解為“資不抵債”(以往在對破產制度的宣傳上也是如此)。“資不抵債”雖是破產的原因但絕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或債務人無能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狀態”(甘培忠《企業與公司法學》)。事實上的狀態就必須是客觀狀況,不依債權人或債務人的主觀認識而定;法律上的狀態即事實上的狀態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裁決予以法律確認。因此,破產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根據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法律的規定,裁定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活動。要確認債務人是否宣告破產,應著眼于這種狀態能否使正常的債務關系得以維系,不能維系則應通過破產還債將債務消滅。要衡量債務關系能否維系,就要充分認識破產宣告的實質條件:
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如前所述,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樂公司曾宣稱: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廠都被燒毀,仍有銀行愿為其提供貸款,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時,“企業是一種把土地、資本、勞力、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集合起來的組織”(甘培忠《企業與公司法學》)其資產也并非體現在動產(機器、設備等)和不動產(廠房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上。為適應經濟的發展,現代公司法上對出資形態的規定越來越寬泛。特許物權(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可轉讓的技術均可以作為出資,顯然可作為出資同樣可以在破產程序中以其進行清償。因此,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關于這一點《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債務應是對清償要求無爭議的或有明確名義的債務。尤其是債權人提出破產前申請的,如對債務有爭議,應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確定,然后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清償;其次是債務已到期,債權人未提出清償要求,因此時清償義務尚未發生,債務人即使無力還債,不能清償的情況也未實際發生。同樣也不能認定為不能清償或無力清償。對債權人未提出清償要求的,應視為默許延期,以防止債務人惡意逃債的行為發生。
三、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既為法律上的狀態,債也就為法律所確定。根據債法理論“債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近現代民法上的債不僅指金錢之債,還包括以移轉權利、交付財物、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債,甚至還包括以不作為形式存在的債”(張廣興《債法總論》)。債的種類隨著經濟的發展在逐漸增多擴大。各種債的內容不同,清償的標的也不同,“有應交付財物的,有應移轉權利的,有應提供勞務的,有應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為為標的的等等。”破產的目的之一就是還債,了結債權債務關系,即使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四、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市場經濟千變萬化。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會因各種因素,包括經濟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會造成企業一定時期內中止支付的情況。但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或主要債務應當是在可預見的相當的時期內,且持續性的無法清償。這就需要對企業的性質、生產經營的周期、資本的結構等方面分析。不能將出現的中止支付到期債務的情況,一概視為無力清償或不能清償。否則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